唐山市豐潤區“12·24”“12·26”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2月24日12時37分,唐山市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一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窩點發生煙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簡稱“12·24”事故),造成8人死亡、16受傷(其中重傷1人、輕傷15人),直接經濟損失557萬元。2016年12月26日20時56分,唐山市豐潤區白官屯鎮陳趙莊村南還鄉河老河套內東側空地發生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引發的爆炸事故,(以下簡稱“12·26”事故),造成5人死亡。
兩起事故發生后,河北省原省長張慶偉、原副省長張杰輝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報全省,依法處置,對全省花爆竹生產和銷售單位全面排查整改。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副司長張興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書記焦彥龍,省安監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李力斌、省公安廳副廳長尹殿軍等省有關部門領導,唐山市市長丁繡峰、政法委書記賈文雅及市、區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時趕赴爆炸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案件偵辦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冀政辦字〔2016〕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唐山市政府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12·24”“12·26”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唐山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全面展開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技術鑒定、實驗分析、專家論證,技術組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爆炸現場情況。
“12·24”事故爆炸現場,位于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竇有書住宅,住宅南北長41米,東西寬13米。爆炸發生在竇有書住宅院內西部及西側鄰居李沖住宅南院東北部,橢圓形炸坑南北長13.7米,東西寬8.8米、坑深1.7米。爆炸向東波及范圍最小,造成約140米范圍內居民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損;向北波及范圍最廣,造成約440米范圍內居民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損。
“12·26”事故爆炸現場,位于豐潤區白官屯鎮陳趙莊村南趙建軍養雞場向東南方向230米處還鄉河老河套內東側空地,現場地形由東向西呈“凹”字型,東側為耕地,西側為干涸河床,中間為東北西南走向土路。中心現場原始地面與東側耕地地面落差4米,炸坑南北長7.6米,東西寬7.0米,坑深2.0米。
(二)“12·24”事故非法生產情況。
1.非法生產組織情況。2016年3月,高建國(男,37歲,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人)租賃同村竇有書(男,61歲,燕子河村人)住宅,伙同張鳳學(男,42歲,赤峰市敖漢旗人,已死亡)雇傭王鳳喜(男,43歲,赤峰市敖漢旗人,已死亡)、趙國志(男,47歲,赤峰市敖漢旗人,已死亡)、劉文貴(男,49歲,遼寧省朝陽縣人,已死亡)、劉玉英(女,44歲,燕子河村人,已死亡)、劉玉敏(女,59歲,竇有書之妻,已死亡)、孫蘭英(女,43歲,燕子河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劉桂娟、李玉等人非法生產白桿鞭。
非法生產按照搟筒、切筒、插筒抹底、灌藥、編辮等流程,在不同地點進行。搟筒由劉玉敏、孫蘭英等11人在自已家中進行制作,切筒由佘玉艷、盧國軍和陳振芹等3人在佘玉艷家中進行制作,插筒抹底由張鳳學、劉玉敏、孫貴(男,66歲,白官屯鎮田魯選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等7人在竇有書家中進行制作,灌藥過程中的配藥、裝藥、插引線和墩土等環節,在從王啟國處租賃位于吳家選村境內的一廢棄廠院內進行,編辮由張鳳學、劉文貴、趙國志、王鳳喜、劉玉敏、劉玉英、王喚敏和劉桂娟在竇有書家中進行制作。白桿鞭單枚筒長6.4cm、外徑長1.3cm、引線長4.7cm,使用廢舊書紙進行外包裝。截至事發前,共生產約3萬盤,每盤102枚,非法生產正處于鞭炮編辮程序,尚未銷售。
2.生產原材料來源情況。非法生產原材料為高氯酸鉀、鋁粉、鎂鋁合金粉、引線、爆竹卷紙等。引線從湖南省瀏陽市非法銷售人員申春龍(男,47歲,已逮捕)處購買,高氯酸鉀、鋁粉、鎂鋁合金粉從邢臺市寧晉縣非法銷售人員賈彥章(男,41歲,批拘在逃)處購買,用于制作煙花爆竹的廢舊書報紙從廊坊市三河某售紙門店處購買。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12月24日12時37分,張鳳學組織王鳳喜、劉文貴、劉玉英、劉玉敏、趙國志等人,在燕子河村竇有書住宅內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在生產、搬運過程中因摩擦、撞擊引發燃燒、爆炸,造成6名非法生產人員當場死亡、2名當地村民死亡、16名當地村民受傷(其中重傷1人、輕傷15人),4處房屋損毀,爆炸涉及46處房屋不同程度受損。
“12·24”事故發生后,孫彥國為逃避打擊,將藏匿在家中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待編辮的半成品白桿鞭),經與趙建軍商議運至趙建軍養雞場進行藏匿。2016年12月24日18時許,孫彥國、趙建軍、范全民和孫貴等4人,利用范全民(冀B14L98)及孫彥國(冀B235YG)兩輛面包車運載爆竹,轉移藏匿至趙建軍養雞場。2016年12月26日18時許,孫彥國又組織趙建軍、趙福義、王文靖、范全民、孫貴、崔建忠、魯立華、孫蘭英等共9人利用農用三輪車和電動三輪車,運載24日藏匿在趙建軍養雞場內的煙花爆竹,運往趙建軍養雞場東南方向230米處還鄉河老河套內東側空地,在進行掩埋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5名涉案人員死亡。
(二)應急處置情況。
“12·24”事故發生后,豐潤區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公安、安監、衛生、新聞等部門成立現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全力開展現場處置、醫療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調查、善后處置、新聞媒體、社會穩定等工作。在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先后調集500余名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派出搜索偵檢、搶險救援車輛、搜救犬等專業設備,全力開展人員救助、余火撲救、現場清理和秩序維護等工作。衛生部門抽調8輛救護車和60余名骨干醫護人員,開通“綠色通道”,由醫院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確保傷員第一時間得到救治,衛生防疫人員對現場及時進行消毒防疫。公安部門迅速開展案件調查、嫌疑人控制和審訊等工作,當場控制嫌疑人4人。截止2016年12月25日12時16分,現場搜救、勘查工作基本完成,展開外圍現場清理工作。
“12·26”事故發生后,豐潤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豐潤區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指導現場救援工作。省安監局、市政府、市安監局、市公安局有關領導也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公安、衛生、消防等部門調集300余名精干力量,第一時間開展搶險救援、現場警戒疏散、現場清理、消毒防疫等工作。衛生部門調集20余名醫護人員和6輛救護車輛,對受傷人員進行全力救治,公安部門第一時間開展立案偵辦,嫌疑人控制、審訊,在逃人員抓捕工作。截止2016年12月27日4時30分,現場搜救清理完畢,證據提取固定,現場勘查結束。
兩起事故發生后,當地黨委、政府在全力做好現場救援、應急處置、案件偵破、輿情監控、煙花爆竹專項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同時,本著“政府主導、依法依規、群眾利益第一、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由區級領導牽頭負責,劃分四條戰線,積極穩妥、快速有序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參與非法生產的死亡人員家屬實行安撫,對無辜遇難人員家屬給予賠償,對受損居民住宅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后給予補償,并積極做好傷員治療、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爆炸藥物成分分析。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分別對“12·24”和“12·26”事故爆炸現場炸坑處提取的殘留物、塑料袋包裝進行了分析,檢驗結論為:兩起事故爆炸藥物成分相同,爆炸現場炸坑處提取的殘留物中檢出K+、CLO4-、鋁粉、鎂鋁合金粉、含有高氯酸鹽類煙火藥。
(四)藥物藥量分析。
“12·24”事故現場有1個炸坑,炸坑長13.7米,寬8.8米,可見最深深度1.7米,炸坑中心半徑200米左右范圍內住宅門窗玻璃均可見超壓破壞痕跡。據此分析,TNT爆炸當量約2噸,按現場為高氯酸鹽炸藥計算,約合高氯酸鹽炸藥2.86噸。
“12·26”事故現場有1個炸坑,炸坑南北長7.6米,東西寬7.0米,最深處深2.0米。根據現場勘驗結合案件調查綜合分析,TNT爆炸當量約0.5噸,按現場為高氯酸鹽炸藥計算,約合高氯酸鹽炸藥0.71噸。
(五)“12·26”爆炸物(煙花爆竹)來源。
根據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兩個檢驗報告,兩起事故爆炸藥物成分相同;兩起事故提取到的爆炸物(待編辮的半成品白桿鞭)外觀規格尺寸基本相同;且孫彥國有非法藏匿高建國、張鳳學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孫彥國的父親孫貴及妻子孫蘭英,參與制作過“12·24”事故中的白桿鞭;孫彥國系“12·24”事故非法組織者高建國之妻兄,二人存在親屬關系;經豐潤區公安分局調查,“12·26”事故爆炸物來源于孫彥國家中。綜上,“12·26”事故中的爆炸物系高建國和張鳳學等人在“12·24”事故中所非法生產。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生產、搬運、藏匿掩埋過程中,因摩擦、撞擊引發燃燒爆炸,是“12·24”和“12·26”事故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非法組織生產爆竹。在利益驅使下,犯罪嫌疑人高建國伙同張鳳學,租借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竇有書住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長時間非法組織生產爆竹。
2.非法銷售生產爆竹的原材料。犯罪嫌疑人賈彥章在未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情況下,非法經營高氯酸鉀、鋁粉、鎂鋁合金粉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并銷售給張鳳學、高建國處,用于非法生產爆竹。犯罪嫌疑人申春龍在未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情況下,非法經營引火線并銷售給張鳳學、高建國處,用于非法生產爆竹。
3.倉促掩埋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12·24”事故發生后,孫彥國、趙建軍等人為逃避打擊,倉促掩埋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造成“12·26”事故的發生。
4.白官屯鎮落實“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燕子河村、吳家選村在“打非治違”過程中,監督檢查流于形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力,未發現本村存在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致使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白官屯鎮綜治辦對本鎮存在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及藏匿行為督導檢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白官屯鎮黨委、政府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作組織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
5.豐潤區及有關部門監管不力。豐潤區公安分局及及白官屯派出所,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組織逐戶排查工作中不細致、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國雇用外地人員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問題。區安監局未能認真履行“打非治違”部署要求,綜合協調不到位,對鄉鎮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豐潤區黨委、政府在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中,對鄉鎮、公安分局和安監局檢查不到位,工作指導不到位。
6.“12·24”爆炸事發后排查整治工作不徹底。在“12·24”事故發生當日,豐潤區政府針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部署了煙花爆竹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組織開展了“地毯式、全覆蓋”的排查整治行動,要求各鄉鎮、街道辦及有關部門在排查整治行動中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戶、不漏過任何一個環節”,但未發現藏匿在趙建軍養雞場內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三)事故性質。
“12·24”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引發的較大責任事故。
“12·26”事故是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引發的較大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員(11人)。
1.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人)
(1)高建國,男,1979年10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
(2)竇有書,男,1955年3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經營罪。
(3)申春龍,男,1969年7月生,湖南省瀏陽市人,涉嫌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
(4)孫彥會,女,1979年8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田魯選村人,涉嫌非法經營罪。
(5)趙建軍,男,1975年6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陳趙莊村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
2.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5人)
(1)竇樹超,男,1979年6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2)盧鳳霞:女,1973年11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3)趙福義,男,1950年5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陳趙莊村人,涉嫌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4)王文靖,男,1986年5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田魯選村人,涉嫌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5)范全民,男,1974年9月生,豐潤區白官屯鎮陳趙莊村人,涉嫌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3.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1人)
賈彥章,男,1975年10月生,邢臺市寧晉縣蘇家莊鄉浩固村人,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人員(5人)。
1.吳建國,男,中共黨員,2013年8月至今任豐潤區白官屯鎮黨委委員、人大主席,2015年12月開始分管安全生產、聯社等工作。在“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中,對全鎮開展的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作組織協調不力,督導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2017年6月8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待司法判決后,再給予相應的政紀處理。
2.劉東風,男,中共黨員,2009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鎮政府安監站站長,鄉鎮合同工。在“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中,對全鎮開展的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作組織協調不力,督導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2017年6月8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待司法判決后,再給予相應的政紀處理。
3.張國寬,男,中共黨員,1995年5月至今任燕子河村黨支部書記,2012年1月至今兼任燕子河村村主任,負責村全面工作。落實屬地“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未能發現本村存在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致使“12·24”事故發生前,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瀆職行為。2017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
4.王玉彬,男,中共黨員,2015年1月至今任吳家選村黨支部書記,負責村黨支部全面工作。落實屬地“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未能發現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致使“12·24”爆炸事故發生前,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瀆職行為。2017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5.丁麗靜,女,中共黨員,2015年1月至今任陳趙莊村黨支部委員,負責所包片煙花爆竹排查工作。“12·24”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發現藏匿在陳趙莊村的煙花爆竹,導致孫彥國等人在12月26日掩埋藏匿煙花爆竹時發生爆炸,存在失職瀆職行為。2017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其立案偵查。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4人)
(1)村干部(5人)
6.顧文清,男,群眾,2012年1月至今任吳家選村村主任,負責村委會全面工作。落實屬地“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排查工作不徹底,未能發現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
7.魯云國,男,中共黨員,2002年4月至今任田魯選村黨支部書記,負責村黨支部全面工作。落實屬地“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未發現本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非法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魯寶順,男,中共黨員,2015年1月至今任田魯選村村主任,負責村委會全面工作。落實屬地“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組織隱患排查工作不細致,未發現本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非法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
9.劉生,男,中共黨員,2009年1月至今任陳趙莊村黨支部書記,負責村黨支部全面工作。“12·24”爆炸事故后,陳趙莊村排查整治行動不到位,落實上級“不漏一村,不漏一戶,不漏過任何一個環節”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發生時,仍未發現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致使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
10.劉軍,男,群眾,2012年1月至今任陳趙莊村村主任,負責村委會全面工作。“12·24”爆炸事故后,陳趙莊村排查整治行動不到位,落實上級“不漏一村,不漏一戶,不漏過任何一個環節”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發生時,仍未發現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致使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
(2)白官屯鎮黨委、政府干部(12人)
11.劉繼生,男,中共黨員,2015年12月至今任豐潤區白官屯鎮黨委書記。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作組織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對其進行組織調整。
12.熊會武,男,中共黨員,2015年12月至今任豐潤區白官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打非治違”主體責任不到位,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作組織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對其進行組織調整。
13.任義合,男,中共黨員,2015年9月至今任豐潤區白官屯鎮黨委副書記,分管鎮綜治辦。對本鎮存在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及藏匿行為督導檢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在“12·24”事故發生前,未發現燕子河村、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12·24”爆炸事故發生后,按照領導安排參與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綜治辦組織協調開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4.周林,男,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鎮副鎮長,燕子河村包片領導。未認真履行包片職責,對燕子河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5.張志群,男,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鎮武裝部部長,吳家選村、田魯選村包片領導。未認真履行包片職責,對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田魯選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6.梁佐宏,男,中共黨員,2013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鎮宣傳統戰委員,事業編制,陳趙莊村包片領導。未認真落實包片職責,對陳趙莊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7.王雅琪,男,中共黨員,1992年至今歷任白官屯鎮團委書記、民政助理、武裝部副部長、安監站站長、勞保站站長、城建辦主任、綜治辦主任、計生辦主任,燕子河村包村干部。未認真履行包片責任制,對燕子河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18.徐少剛,男,中共黨員,1987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鎮統計站站長,吳家選村包村干部。未認真履行包村職責,對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9.祝鐵偉,男,群眾,1999年12月至今歷任白官屯鎮計生辦科員、工業辦科員,田魯選村包村干部。未認真履行包村職責,對田魯選村村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排查工作不細致,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0.高海英,女,中共黨員,2005年5月至今任白官屯鎮財政所出納,陳趙莊村包村干部。未認真落實包片職責,對陳趙莊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楊子云,男,中共黨員,1991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鎮財政所會計,工人身份,事業編制,陳趙莊村包村干部。未認真落實包片職責,對陳趙莊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行為排查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白立春,男,中共黨員,2016年6月至今任白官屯鎮綜治辦主任,事業編制工人。對本鎮存在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及藏匿行為督導檢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在“12·24”事故發生前,未發現燕子河村、吳家選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12·24”事故發生后,按照領導安排參與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綜治辦組織協調開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及白官屯派出所(4人)
23.姚志剛,男,中共黨員,2012年9月至今任豐潤區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所長,負責派出所全面工作。白官屯派出所2016年在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組織逐戶排查中工作不細致、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國雇用外地人員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致使“12·24”事故發生前,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12·24”事故發生后,白官屯派出所配合區公安分局有關工作,對本鎮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排查不到位,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戶”,未發現田魯選村、陳趙莊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24.袁學明,男,中共黨員,2009年12月至今任豐潤區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副所長,分管出租房屋及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分包陳趙莊村。作為白官屯派出所主管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工作的副所長,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組織逐戶排查中工作不細致、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國雇用外地人員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致使“12·24”事故發生前非法行為未得到及時查處。“12·24”事故發生后,白官屯派出所配合區公安分局開展工作,作為包片民警,僅通過電話方式與陳趙莊村等村干部了解煙花爆竹隱患排查情況,對轄區內各村排查不徹底,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戶”,未發現陳趙莊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25.劉建興,男,中共黨員,2013年5月至今任豐潤區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副所長,分包燕子河村、吳家選村、田魯選村。作為包片民警,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組織逐戶排查工作中不細致、不到位,未發現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國雇用外地人員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問題。“12·24”事故發生后,配合區公安分局負責現場保護等工作,但對分管片區工作排查不細致,未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戶”,未發現田魯選村村民藏匿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問題,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26.單永生,男,中共黨員,豐潤區公安分局副局長,2015年12月開始分管治安工作,對分管的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排查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組織領導“不漏一村,不漏一戶”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4)唐山市豐潤區安全監管局(3人)
27.魯雪松,男,中共黨員,2005年4月至今任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一科科長,分工負責白官屯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未能認真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打非治違”部署要求,對鄉鎮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28.程武軍,男,中共黨員,2009年8月至今任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工負責白官屯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未能認真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打非治違”部署要求,對鄉鎮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29.李英軍,男,中共黨員,2016年7月至今任豐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區安委辦主任,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未能認真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及“打非治違”部署要求,對鄉鎮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豐潤區委、區政府及其他縣級干部(6人)
30.楊振東,男,中共黨員,2012年6月至今歷任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副縣級),負責豐潤分局全面工作。對出租房屋、流動人口管理、煙花爆竹等“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到位問題,存在失職行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1.賈穎,男,中共黨員,時任唐山市豐潤區政府副區長、區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2016年12月任唐山市豐潤區委常委、政府副區長,負責安全生產等項工作,分管區安監局等部門。對豐潤區涉及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督導落實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2.任國軍,男,中共黨員,2016年1月至今任唐山市豐潤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負責公安等項工作,分管區公安分局等部門。對區公安部門承擔的“打非治違”工作督導落實不到位,存在失職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3.張寶才,男,中共黨員,2015年11月至今任唐山市豐潤區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負責豐潤區政府全面工作,區安委會主任,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區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督導檢查不夠,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4.李忠,男,中共黨員,2016年12月19日到任唐山市豐潤區區委書記。按照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豐潤區區委書記對“12·24”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其到豐潤區任職時間較短,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35.紀興龍,男,中共黨員,原任唐山市豐潤區委書記,2016年12月19日調離豐潤區,后任唐山市農工委常務副書記。按照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時任豐潤區委書記,對未及時發現該區存在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等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爆炸事故發生前已調離豐潤區,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四)建議豐潤區白官屯鎮黨委、政府,區公安分局、安監局分別向豐潤區黨委、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建議豐潤區人民政府向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防范措施建議
(一)強化責任落實。豐潤區、鄉(鎮)政府要進一步細化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職責,制定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打擊取締非法生產儲存煙花爆竹“黑窩點”方面的職權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煙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做到權責一致,任務分工明確具體。要層層簽訂打非工作目標責任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打非工作責任體系。
(二)強化工作措施。豐潤區、鄉(鎮)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加大對非法生產儲存煙花爆竹“黑窩點”的排查防控和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等犯罪行為。要落實分包責任制,特別是要實行“縣干部包鄉鎮,鄉鎮干部包村”責任制,按照縣不漏鄉(鎮)、鄉(鎮)不漏村的要求,定期組織拉網式檢查,對有生產煙花爆竹傳統和出現過非法制販、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點村、重點戶、重點人安排專人實施重點管控。村(居)要實行“村干部包戶”責任制,按照村不漏戶、戶不漏舍,不漏重點人的要求,定期逐戶排查。縣、鄉檢查和村逐戶排查情況要逐級登記上報。
(三)強化督導協調。豐潤區、鄉(鎮)政府要認真落實打非治違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打非工作的督導協調工作力度,督導各單位按職責分工和方案要求,結合實際不斷強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履職盡責,有力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秩序。
(四)強化宣傳發動。要充分發揮村級組織前沿哨所作用,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在電臺、電視臺、報紙播刊發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的通告,要利用村(居)委會廣播站、居民區宣傳欄等,張貼安全畫冊、公布舉報電話,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危險性、危害性及引發事故的嚴重后果,做到家喻戶曉,人盡皆知,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在全社會營造“非法生產人人喊打”的局面,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主動舉報非法煙花爆竹“黑窩點”來源線索,積極參與和推動“打非”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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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豐潤區“12·24”“12·26” ? ??
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 ? ? ??
?2017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