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證=隱形炸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熱處理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尹某某、丁某某正在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行政執法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查證:(1)尹某某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2014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截至檢查當日,其特種作業證到期未進行復審,屬于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2)丁某某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2014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6日,但檢查當日丁某某向執法人員提供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顯示有效期為2024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丁某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且偽造特種作業證,涉嫌構成犯罪。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熱處理廠罰款4萬元。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以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將丁某某持偽造特種作業證上崗的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另案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對當事人取保候審。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熱處理廠安排沒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尹某某、丁某某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行政執法部門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系統驗證,丁某某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已經過期,但其提供了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以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