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礦盲豎井罐道木更換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
2021年2月17日,某金礦盲豎井罐道木更換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導致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75.86萬元。
調查發現,該金礦在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現場審查熱切割動火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的情況下,在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實施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施工程序嚴重違規。由于作業人員違規動火作業,引燃了玻璃鋼隔板,導致發生火災事故。
有關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認為,該金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70萬元的罰款;針對該金礦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190萬元的罰款;該金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呂某某參與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議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實施了事故罰款。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本案中,該金礦未辦理盲豎井動火作業許可證,事故發生后,該金礦組織偽造了盲豎井動火作業許可證,屬于偽造證據的違法行為,應依據本條處罰。同時,該金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依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對其處以事故罰款。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對該金礦的上述兩個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該金礦安全員呂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參與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也屬于作偽證的違法行為,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處罰。